规则体系

【已失效】零售云平台招商标准

发布时间:2024-12-23 13:33:31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指引商家规范入驻零售云平台,确保商家在零售云平台合规、诚信经营并提供优质的商品/服务,维护零售云平台网站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零售云平台买家合法权益,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零售云平台入驻协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商家入驻零售云平台代理层级与销售范围、经营的类目、提交的资质材料以及收费标准等,均需遵守/适用本标准及本标准指引的其他零售云平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零售云平台商家。

第四条 零售云平台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购物需求及平台经营需要,不定期更新本标准。


第二章  入驻注意事项

第五条 零售云平台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招商标准说明均以零售云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第六条 零售云平台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类目管理、品牌需要及商家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退回/拒绝商家入驻申请。

第七条 零售云平台有权在商家申请入驻后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商家提供其他经营资质。

第八条 商家须如实提供相关资质和信息材料:

(一)商家应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若商家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零售云平台将不再与商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零售云平台平台规则及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二)商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三)零售云平台关于商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商家如变更,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零售云平台工作人员;如未提前告知苏宁零售云平台有权根据零售云平台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零售云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详见《零售云平台招商人员联系方式》

(四)商家所需提供的资质材料必须加盖公司红色公章后再扫描上传,否则零售云平台有权拒绝商家的入驻申请。

第九条 零售云平台暂不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入驻申请,商家须为正式注册企业,亦暂时不接受非中国大陆注册企业的入驻申请同时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少于3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                                                                               

第十条 商家必须能够给买家/零售云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正规发票,且发票盖章的公司名称必须与商家和零售云平台合作的公司名称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零售云平台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入驻开店申请,亦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商家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TM状态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须满三个月。


第三章  招商类目及其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零售云平台招商类目详见《零售云平台2022年招类目收费一览表》

 

第四章  商家代理层级及店铺

第一节  商家代理层级资质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商家代理层级开设店铺,商家需要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店铺经营资质。

代理层级

全国代理

省级代理

地级代理

含义

全国代理:是指商户以自有品牌(商标含“R”“TM状态),或代理品牌(商标含“R”),入驻零售云平台销售范围为全国的商家;代理品牌要求授权代理区域为全国。

省级代理:是指商户以自有品牌(商标含“R”“TM状态),或代理品牌(商标含“R”),入驻零售云平台销售范围为省及以上的商家;代理品牌要求授权代理区域为省及以上。

地级代理:是指商户以自有品牌(商标含“R”“TM状态),或代理品牌(商标含“R”),入驻零售云平台销售范围为地级市商户,代理品牌要求授权代理区域为地级市及以上(小于等于12地级市)。

品牌资质要求

1)若商户以自有品牌开设店铺的,如商标状态为“TM”标,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需满三个月;2)若商户经营出售多个自有品牌的店铺,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3)以自有品牌入驻的,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以代理品牌入驻的,除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外,还需要提供以商标权利人为源头的完整、有效授权文件若商标权人为自然人,同时还需要提供境内权利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境外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亲笔签名的护照复印件

公司资质要求






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只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需完成有效年检且所售商品属于经营范围内。

税务登记证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只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国税、地税均可,优先上传盖有国税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只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织机构代码证必须要年检,年检要求同营业执照年检要求一致,如果出现当地政策规定不定期(非正常年度)年检的情况,需出具政府发文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书扫描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系统截图打印盖章扫描件或税务局给的税项通知书也可)(其中之一即可)。

法人身份证

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正反面盖章扫描件。

开户许可证

用于进行苏宁易付宝实名认证。

 (一)针对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情况的处理:

1、一证三号

营业执照上分别载有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号,不再单独颁发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均上传营业执照,三证号码按照营业执照上对应号码填写,有效期均按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填写。

2、一证一号

1)营业执照注册号: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上传新版营业执照即可;

2)税号:需填写目前正常开票的税号(新成立公司初始税号为1825位的可填写1825位的号码),鉴于部分地区仍用旧税号开票,可提供最近的一张发票连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一并盖章上传,并填写发票上的税号;

3)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仍用组织机构代码证旧证:上传老证并依证填写有效期,若已过期有效期填写营业执照有效期即可;

若商户提供三证合一资质,号码为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填写倒数第10位至倒数第2位(共9位数字的主体标识码),此有效期需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如有特殊情况可联系招商人员另行沟通,具体详见《零售云平台招商人员联系方式》

(二)授权有关说明

1 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一级授权,是指商标权人授权商家销售其品牌的商品;

2、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二级内完整授权,是指商标权人授权某公司销售其品牌商品,该公司授权商家销售该品牌商品,商家需提供商标权人给予某公司的授权书及某公司给商家的授权书否则即为授权链不完整

以此类推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内完整授权。

3不得使用明确只授权在苏宁易购、天猫、京东等非零售云平台销售的授权书,否则均为无效授权

(三)若经营属于《强制性商品认证管理规定》范围的商品,需提供生产厂家的《中国国家强制性商品认证证书》(即3C认证证书)。

(四)请各商家做好商品检测报告等重要资质及其他店铺入驻资质的申请/备案,自行做好吊牌、水洗标等商品标识标志的检查工作,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零售云平台将会进行不定期抽检。

(五)该标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如需调整,零售云平台将依法提前公示并通知商家。

第二节  店铺要求

第十四条 店铺命名规则及注意事项详见《零售云平台店铺类型及命名规则》

第三节  类目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 商家申请经营各类目需要提供的类目资质要求详见《零售云平台各类目招商资质要求》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明细

第十八条 商家入驻零售云平台,需要缴纳类目保证金,有关类目保证金的标准、缴纳、退还及其他管理规定,详见《零售云平台保证金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商家入驻零售云平台,需要缴纳信息技术服务年费,有关类目信息技术服务年费的标准及其他管理规定详见《零售云平台2022年度招商类收费一览表》

第二十条 商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需按比例(该比例在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称为佣金扣点)向零售云平台缴纳费用。

零售云平台各经营模式及各经营类目对应的佣金标准详见《零售云平台2022年度招商类目收费一览表》

第二十一条 商家与零售云平台签订《零售云平台协议》 等合作协议时,选择对合作协议进行公证服务时,需要缴纳合同公证服务费用。

2022年合同公证服务费用为免费。


第六章  店铺服务期

第二十二条 商家每个店铺的第一个服务期自服务开通之日起至最先到达的1231日止,第二个服务期自次年11日起至次年1231日止,第三个、第四个……服务期以此类推,以一年为周期,除非店铺或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提前终止。

第二十二条 商家每个店铺的服务开通之日以零售云平台通知或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商家应在店铺每个服务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展的申请,缴纳续展服务期的信息技术服务年费和提交其/更新其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并经零售云平台审核。

第二十四条 商家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通过零售云平台审核的,自店铺服务期满之日起,零售云平台将不再向商家提供该店铺的任何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中的如无特殊说明均指连续的自然日,如10日是连续10个自然日。

第二十六条 零售云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标准;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十七条 零售云平台可能随时修改、补充或更新本规则,并在该规则生效前在零售云平台规则中心等渠道给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通知所有使用零售云平台系统服务的主体,并自生效之日起视为商家接受变更后的规则内容。有关生效日期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于20211213日发布并公示3日。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公示期满如无修改,则于20211216生效。如有修改,另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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