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服务创业企业,降低项目方的创业成本,提高创新效率,督促服务商履行约定义务,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保障项目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并公示《苏宁众筹服务商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本规则一经在平台上公示即对本平台服务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规则适用于与苏宁服务市场进行合作的服务商,本规则作为本平台服务商的基本行为规范。如服务商不能接受本规则内容,包括不能接受修改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苏宁服务市场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一条 定义
1.苏宁易购服务市场:苏宁易购服务市场(简称苏宁服务市场)是指在fws.suning.com入驻的服务商,可在fuwu.suning.com上发布服务,有需求的商户在苏宁服务市场订购所需要的服务。
2.苏宁:指苏宁众筹平台的运营管理者及其关联公司。
3.服务商:拟向或已经向苏宁众筹上线众筹项目的项目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营销推广、设计制作等创业服务的第三方企业。
4.项目方:指拟在苏宁众筹平台上发起众筹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欲通过本平台寻找提供创业服务的服务商。
5.苏宁众筹项目:苏宁众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由项目方发起并通过苏宁众筹平台展示的需要支持者出资支持的,项目方完成众筹并按承诺向支持者发放回报的项目。
6.支持者:指出资支持众筹项目,与项目方共同完成众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服务商资格要求
苏宁服务市场暂不接受个体工商和中国大陆境外注册企业的入驻申请。
服务商应拥有基本的电商运营团队或软件开发团队,具备优秀的运营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团队人数不低于5人;。
公司注册时间必须超过一年以上。
服务商应当为经平台认证的企业用户,并按照平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1服务商应当向平台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高管名册、核心雇员履历、关联方名单等。
1.2具备正规的电商运营资质:是指由合作服务商当地主管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或教育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有众筹服务、互联网/电子商务运营等内容。
1.3 服务商应当向平台提供其拟向项目方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服务内容履行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过的苏宁众筹项目ID号、与被服务企业签署的合同首页与签署页复印件、可证明公司履行服务内容的其他资料等。
通过平台审核,并定期接受平台的检查,根据平台要求更新和补充资料。
第三条 服务商行为准则
服务商应自行负责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合法的应用服务和收费服务,因应用和服务发生的任何纠纷、处罚、诉讼等事项,其责任应由服务商独立承担,并且服务商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使苏宁免责或全额弥补苏宁的损失。
服务商开展收费服务必须合法合规,在项目方付款之前必须向用户进行明显的提示且获得用户的同意,不得引诱、欺诈用户进行不合理的消费。
服务商应当为项目方提供可靠的客户服务,解答客户疑问和解决用户纠纷。
服务商不得利用苏宁易购提供的收付款渠道展开洗钱,贿赂,欺诈,陷害等非法用途。
服务商不得将其通过苏宁易购提供的收付款数据接口和权限获取的用户数据或其他数据用于交易或其他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用途。
服务商承诺并保证提供或发布的所有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未经苏宁方面书面授权,服务商不得使用苏宁、苏宁云商、苏宁众筹、苏宁易购、苏宁服务平台的商标、服务标志、徽标等一切与苏宁有关的logo、图片、文字等标识进行宣传应用。
服务商应按照与项目方的协议约定,保质保量向项目方提供服务,履行其义务。不得在与项目方签署协议后,将服务项目部分或全部外包给任何第三方。
服务商应定期向平台反馈服务情况,平台将对服务过程进行必要跟踪了解,以确认双方合作进度及服务反馈。
10.服务商不得以苏宁名义或打着与苏宁众筹相关的旗号开展任何形式的选品、招商行为,苏宁众筹平台亦不会对此行为进行授权。
11.服务商发布的新闻稿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有涉及与苏宁相关内容的,应提前发给苏宁审核,未经苏宁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发布。
12.未经苏宁书面另行同意,服务商不得使用“官方服务商”、 “指定服务商”、“苏宁服务商”、“金牌服务商”等用语抬高服务商级别,夸大服务质量和效果等误导项目方的标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
13.平台建立服务商信息定期沟通机制。服务商应当根据平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参加平台组织的众筹辅导培训活动,提升自身服务质量。平台对评价好、服务质量高的服务商,可给予服务商线下举办活动、允许与平台联合举办推广活动等方面的鼓励与扶持。
第四条 服务商与项目方合作流程
1.项目方提出服务需求,应准备如下资料。
1.1为提高沟通效率,项目方应如实准备好《项目方需求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优势亮点、所需服务预算金额等。
1.2公司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行业要求的其他资质文件等。
2、项目方在准备好以上资料后可以在苏宁服务平台自行挑选中意的服务商进行有效沟通,包括但不限于面议、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服务咨询和合作洽谈。
3、服务商在接到项目方的咨询时应当如实介绍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条款,为便于理解可以介绍实际操盘的优秀项目案例,但不能有夸大服务、虚假承诺等违法诚信交易的行为。
项目方选定服务商后,双方线下洽谈合作事宜,自行签署服务协议,双方进行后续合同服务内容落实过程。为避免异议,平台不就服务商和其项目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做任何形式的承诺或担保。同时,平台与服务商签署或者平台出具的任何文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上述承诺或保证。
服务商承诺对通过平台发布、上传的所有内容拥有合法权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利及其他合同权利。
服务商承诺并保证其向项目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苏宁向服务商提供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有受到相关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保护的专有保密资料或信息,亦可能受到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相关法律的保护。未经苏宁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服务商不得修改、出售、传播部分或全部该等信息,或加以制作衍生服务或软件,或通过进行还原工程、反向组译及其他方式破译原代码。
第六条 违规及处罚机制
违规行为:
大类 | 小类 | 违规行为 | 严重程度/扣分 |
假冒资质 | 冒用运营服务商的各类评选资质名义进行对外宣传的 | 包括但不限于: | 普通违规 13分/次 |
1、非有效期内以苏宁众筹合作伙伴为名义进行对外宣传的 | |||
2、以非真实苏宁评级结果进行宣传的:如金牌服务商、独家服务商等 | |||
3、伪造不存在的资质进行宣传的 | |||
经营违规 | 未经苏宁书面授权,使用苏宁相关商标及logo | 招商过程中,宣传物料违规使用“苏宁”、“苏宁易购”、“苏宁众筹”、“苏宁服务平台”等与苏宁有关的logo、图片、文字等标识 | 普通违规 16分/次 |
假冒苏宁工作人员 | 假冒苏宁工作人员进行招商、选品 | 严重违规 30分/次 | |
夸大服务效果 | 包括但不限于:承诺项目包过、承诺销售效果等行为 | 普通违规 13分/次 | |
违规外包销售或者服务 | 1、招商部分或全部外包给第三方,或授权二级代理 | 严重违规 30分/次 | |
2、服务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外包给第三方 | |||
外宣资料未经苏宁审核擅自发布 | 1、线下招商活动外宣资料,包括不限于:单页、H5、公关文稿等,未经官方审核擅自发布 | 普通违规 16分/次 | |
2、涉及苏宁相关新闻稿件未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未经官方审核擅自发布 | |||
恶性竞争 | 诋毁其他服务商、扰乱正常服务商秩序等经查核实的情况 | 普通违规 6分/次 | |
代运营服务质量差 | 违背承诺 | 1、合作中未履行合同内容、合作结束后未按流程完成后续交接等 | 普通违规 13-16分/次 |
售后服务质量 | 2、服务的苏宁众筹项目出现延期发货等运营异常事件未及时协助处理导致客诉升级等 |
处罚机制
扣分 | 处罚方式 |
6分 | 1)卖家服务市场公示 |
2)自处罚之日起1个自然月内无任何运营商扶持政策 | |
13分 | 1)卖家服务市场公示 |
2)所有运营服务下架1个月 | |
3)自处罚之日起2个自然月内无任何运营商扶持政策 | |
16分 | 1)在运营服务频道被清退 |
2)卖家服务市场公示 | |
3)所有运营服务下架 | |
4)自处罚之日起无法再享受任何运营商扶持政策 | |
5)服务商登录及后台操作权限被收回 | |
6)自取消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入驻 | |
30分 | 1)在卖家服务市场被清退 |
2)卖家服务市场公示 | |
3)所有服务下架(包括运营服务及其他类型服务) | |
4)自处罚之日起永不在享受任何服务商扶持 | |
5)服务商登陆及后台操作权限被永久收回 | |
6)清退后不得再次提交入驻申请 | |
7)卖家服务市场永久不与其合作、推荐、扶持 | |
8)保证金一次扣完 | |
9)苏宁平台各业务部门通报 | |
1个自然年内扣分累计达30分,该服务商将被服务平台清退 |
3.服务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违规情形的,将永久进入服务商黑名单。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平台将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协助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服务商相关行为。
3.1 服务商的行为将引发或可能引发苏宁及平台运营的重大风险的;
3.2 提供服务的众筹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其他规定的;
3.3 存在欺诈等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4.服务商在黑名单期间,不得借用其关联方的名义重新发起服务商申请、不得参加平台发起的活动。服务商的关联方及法定代表人、高管所在公司,比照黑名单服务商处理。
5.如服务商因上述行为使苏宁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服务商应当赔偿苏宁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或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苏宁对受害方的赔偿、行政罚款、为避免损失扩大的支出费用如律师费、交通费、工作人员薪资、名誉损失及苏宁为主张这些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附则
【发布方】深圳市云网万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年5月7日
【生效时间】2021年5月14日
【说明】本规范自发布时起公示7日,并在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期间如无意见及修改,将于规定时间生效,如有修改,将另行公示。本规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在本规则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与本规则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各方于三十日内协商不能解决或任意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向平台运营管理者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