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苏宁易购保健食品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的发布行为,特拟定保健食品行业商品发布规范。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在苏宁易购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本规则尚无规定的,依据《苏宁云台商家商品发布规范》 执行。
第三条 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指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本标准特指取得国家食药监等相关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即我们常说的“蓝帽子”健字号食品。
第四条 标题至少包含品牌名+产品名称+规格,产品名称需是保健品批文核准的产品名称,进口保健食品品牌英文名称应放在中文名称前面,中间用“/”分开,例如:K-Max/康麦斯,标题中关于商品本身的描述必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五条 主图5~10张,不得少于5张;当主图数量大于5张时,前5张为必填,其它为选填,主图规格800PX×800PX,2M以内,格式JPEG 、PNG、JPG。
第六条 主图必须为白底,不许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任何形式的边框,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第七条 拥有商品商标使用权的商家可将品牌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大小不能超过主图的1/9。
1、首张主图必须为商品正面实物图,能清晰看到蓝帽子标识、商标及商品名称等信息。
2、第二张主图必须为保健食品标签实物图,能清晰展示产品名称、配料表、功效、适宜人群等信息。
3、第三张主图必须为保健食品侧面实物图,清晰展示产品的生产商等信息。
4、第四张主图必须为保健食品批文大图。
5、第五张主图可展示产品内容物图片或外包装其他版面信息。
第九条 产品发布时,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应人群。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名称、主要原料、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必须《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标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商品品牌的实物图片。
第十二条 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保健食品标签信息的实物图片。(标签信息应包含“第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近有效期保健食品,必须在描述页面清晰明显地展示保健食品的剩余保质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页面中提醒买家。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详情描述中必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
第十五条 详情页面需如实填写以下信息: 保健食品名称、批准文号、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规格、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保质期、储藏方法、产品标准号/执行标准(进口产品可免)、生产企业、注意事项、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
第十六条 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商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及《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检测项目参考如下:
——保健食品标签。
——微生物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溶血性链球菌、单增李斯特、黄曲霉B1、黄曲霉M1)。
——重金属项目:铅、砷、汞。
——标志性功效成分。
——兴奋剂和激素。
第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禁止添加如西布曲名、酚酞等不能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违禁成分。
第十九条 商家发布的保健食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信息,必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保健食品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表述。
——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
——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含有“100%有效”、“零风险”、“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评价性内容。
——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明示或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形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
——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保障健康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
——宣传该商品可以替代药物。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生效时间】本规则于2019年9月25日正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期间如无意见及修改,将于规定时间2019年10月2日生效,如有修改将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