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2023.11.28】苏宁拼购招商标准

本规则于2023年11月28日失效,失效前产生订单仍按此规则履行。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指引卖家规范入驻苏宁拼购平台,确保卖家在苏宁拼购合规、诚信经营并提供优质的商品/服务,维护苏宁拼购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苏宁拼购买家合法权益,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苏宁拼购平台服务协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卖家入驻苏宁拼购经营的类目、选择的店铺类型、提交的资质材料以及收费标准等,均需遵守/适用本标准及本标准指引的其他苏宁拼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苏宁拼购平台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购物需求及平台经营需要,不定期更新本标准。

第二章  入驻注意事项

第四条  苏宁拼购平台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招商标准说明均以苏宁拼购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第五条  苏宁拼购平台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类目管理、品牌需要及卖家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退回/拒绝卖家入驻申请。

第六条  苏宁拼购平台有权在卖家申请入驻后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卖家提供其他经营资质。

第七条  卖家须如实提供相关资质和信息材料:

(一)卖家应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若卖家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苏宁拼购平台将不再与卖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苏宁拼购平台平台规则及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二)卖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三)苏宁拼购平台关于卖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卖家如变更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信息,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苏宁拼购工作人员;如未提前告知苏宁拼购,苏宁拼购平台有权根据苏宁拼购平台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四)卖家所需提供的资质材料必须加盖公司红色公章后再扫描上传,否则苏宁拼购平台有权拒绝商家的入驻申请。

第八条  苏宁拼购平台暂时不接受非中国大陆注册企业的入驻申请。(非中国大陆注册企业可以申请入驻苏宁海外购)

同时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少于3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

第九条  卖家必须能够给买家/苏宁拼购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正规发票,且发票盖章的公司名称必须与卖家和苏宁拼购平台合作的公司名称保持一致。

第十条  苏宁拼购平台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入驻开店申请,亦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

卖家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TM状态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须满三个月。

第三章  招商类目及其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苏宁拼购平台招商类目详见《苏宁拼购招商类目一览表》。

第十二条  卖家入驻苏宁拼购有多个类目经营需要的,需严格遵守《苏宁拼购跨类目经营一览表》。

第四章  店铺类型分类及资质要求

第一节  店铺类型及分类

第十三条  店铺类型及分类以及注意事项详见《苏宁拼购店铺类型及命名规则》。

第十四条  店铺命名规则及注意事项详见《苏宁拼购店铺类型及命名规则》。 


内涵

旗舰店

专卖店

专营店

个体店

个人店

含义

旗舰店,是指商户以自有品牌(商标含“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在苏宁拼购开设旗舰店的独占性授权文件,入驻苏宁拼购(“苏宁拼购平台”,即苏宁拼购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专卖店,是指商户以自有品牌(商标含“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在苏宁拼购开设专卖店的授权文件,入驻苏宁拼购(“苏宁拼购平台”,即苏宁拼购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专营店,是指同一苏宁经营大类下经营自有品牌(商标含“R”或“TM状态”)或他人授权品牌的店铺。

个体(个体工商户)店,指个体工商户在苏宁拼购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经实名制认证后,经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指定类目商品的店铺。

个人(自然人)店,指个人(自然人)在苏宁拼购经实名制认证后经营部分限定类目商品的店铺。

情形

苏宁拼购旗舰店,可以有以下情形:

苏宁拼购专卖店,可以有以下情形:

苏宁拼购专营店,可以有以下情形:

/

/

(1)经营一个品牌商品的旗舰店;

(1)经营一个授权品牌的商品,获得品牌(商标)权利人普通授权的商家专卖店;

(1)同一经营大类下经营自有品牌或他人授权品牌商品的专营店;

(2)经营多个品牌商品且各品牌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旗舰店(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主品牌旗舰店,但主/子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2)经营多个授权品牌的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商家获得该实际控制人授权的商家专卖店;

(2)同一经营大类下既经营他人授权品牌商品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的专营店。

(3)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商标权人开设的旗舰店,卖场型旗舰店由苏宁邀约入驻;

 

 

(4)外国公司注册的品牌,在中国无下属子(分)公司,由中国总代理(或大陆地区总代理)开设的旗舰店;

 

 

分类

旗舰店分单品牌旗舰店、多品牌旗舰店及卖场型旗舰店:

专卖店分单品牌专卖店、多品牌专卖店:

/

/

/

(1)单品牌旗舰店有且仅能经营一个品牌;

(1)单品牌专卖店有且仅能经营一个品牌;

(2)多品牌旗舰店可以经营两个及以上品牌,但所经营品牌应当归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2)多品牌专卖店可以经营两个及以上品牌,但所经营品牌应当归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3)卖场型旗舰店申请入驻时必须提供服务类商标。

 

注意事项

(1)若商户以自有品牌开设旗舰店的,如商标状态为“TM”标,“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需满三个月;

(1)商户入驻需提供 “商标注册证”,及以商标权利人的完整授权文件,若商标权人为自然人,同时还需要提供境内权利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境外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亲笔签名的护照复印件;

(1)以自有品牌入驻的,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1)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提供身份证原件照片正面;

(2)以代理品牌入驻的,商户需要提供权利人出具的独占性授权文件,若商标权人为自然人,同时还需要提供境内权利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境外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亲笔签名的护照复印件;

(2)若商户经营出售多个品牌的专卖店,仍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2)以代理品牌入驻的,除需要提供 “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外,还需要提供以商标权利人为源头的完整授权文件,若商标权人为自然人,同时还需要提供境内权利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境外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亲笔签名的护照复印件。

(2)提供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

(2)提供身份证原件照片背面;

(3)若商户经营出售多个自有品牌的旗舰店,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3)专卖店命名中,若企业字号与品牌名一致,则启用以下规则:品牌名+企业行业词/区域+专卖店。

 

(3)以自有品牌入驻的,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3)提供本人手持身份证半身照片。

(4)若商户经营卖场型旗舰店,需提供服务类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店铺内经营的品牌资质要求同专营店品牌资质要求;

(4)如商标状态为“TM”标,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需满三个月,且商标需为入驻商户自有品牌。

 

(4)以代理品牌入驻的,除需要提供 “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外,还需要提供以商标权利人为源头的完整授权文件。

(4)

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人店商家,需提供由村委会开具的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函;经营蛋制品、速冻丸类(海鲜/水产品)、速冻丸类(河鲜/水产品)、加工类肉食、加工类肉食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经营手工业品的个人店商家,需提供由居委会开具的家庭手工业品自产自销证明函。

(5)以自有品牌入驻的,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以代理品牌入驻的,除需要提供 “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外,还需要提供以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独占性授权书;

(5)品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得有地域限制,

 

 

第二节  店铺资质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卖家入驻开设店铺类型不同,卖家需要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店铺经营资质。

(一)针对“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情况的处理:

1、一证三号

营业执照上分别载有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号,不再单独颁发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均上传营业执照,三证号码按照营业执照上对应号码填写,有效期均按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填写。

2、一证一号

(1)营业执照注册号: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上传新版营业执照即可;

(2)税号:需填写目前正常开票的税号(新成立公司初始税号为18或25位的可填写18或25位的号码),鉴于部分地区仍用旧税号开票,可提供最近的一张发票连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一并盖章上传,并填写发票上的税号;

(3)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①仍用组织机构代码证旧证:上传老证并依证填写有效期,若已过期有效期填写营业执照有效期即可;

②若商户提供三证合一资质,号码为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填写倒数第10位至倒数第2位(共9位数字的主体标识码),此有效期需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③如有特殊情况可联系招商人员另行沟通,具体详见《苏宁拼购招商人员联系方式》。

(二)授权有关说明

1、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一级授权,是指商标权人授权卖家销售其品牌的商品;

2、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二级内完整授权,是指商标权人授权某公司销售其品牌商品,该公司授权卖家销售该品牌商品,卖家需提供商标权人给予某公司的授权书及某公司给卖家的授权书;

以此类推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内完整授权。

(三)若经营属于《强制性商品认证管理规定》范围的商品,需提供生产厂家的《中国国家强制性商品认证证书》(即3C认证证书)。

(四)请各卖家做好商品检测报告等重要资质及其他店铺入驻资质的申请/备案,自行做好吊牌、水洗标等商品标识标志的检查工作,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苏宁拼购平台将会进行不定期抽检。

(五)该标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如需调整,苏宁拼购平台将依法提前公示并通知卖家。

第三节  类目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  卖家申请经营各类目需要提供的类目资质要求详见《苏宁拼购各类目招商资质要求》。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明细

第十七条  卖家入驻苏宁拼购,需要缴纳类目保证金,有关类目保证金的标准、缴纳、退还及其他管理规定,详见《苏宁拼购保证金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卖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需按比例(该比例在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称为“佣金”或“扣点”)向苏宁拼购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  卖家与苏宁拼购签订《苏宁拼购平台服务协议》等合作协议时,选择对合作协议进行公证服务时,需要缴纳合同公证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卖家设置苏宁拼购推客推广带来顾客下单的,卖家需要承担相应的推广费用。 

第六章  店铺服务期

第二十一条  卖家每个店铺的第一个服务期自服务开通之日起至最先到达的12月31日止,第二个服务期自次年1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第三个、第四个……服务期以此类推,以一年为周期,除非店铺或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提前终止。

第二十二条  卖家每个店铺的服务开通之日以苏宁拼购平台通知或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卖家应在店铺每个服务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展的申请,缴纳续展服务期的信息技术服务年费和提交其/更新其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并经苏宁拼购平台审核。

第二十四条  卖家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通过苏宁拼购平台审核的,自店铺服务期满之日起,苏宁拼购平台将不再向卖家提供该店铺的任何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中的“日”如无特殊说明均指连续的自然日,如10日是连续10个自然日。

第二十六条  苏宁拼购平台卖家的行为,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标准;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十七条  苏宁拼购平台可能随时修改、补充或更新本规则,并在该规则生效前在苏宁拼购规则中心等渠道给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通知所有使用苏宁拼购平台系统服务的主体,并自生效之日起视为卖家接受变更后的规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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