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苏宁拼购假货处理规则

本规则于2022831日失效,失效前产生订单仍按此规则履行。

定义

1.1  假货

本规则所称“假货”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盗版的商品。

1.2  品牌方

本规则所称“品牌方”是指注册商标持有人,或经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能够对商品真伪、商品来源做出判定的人员和机构。

1.3  样本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或者多条的,即为自商家提取的样本:

(1)平台通过匿名购买获取的商家商品;

(2)商家自行提供的商品;

(3)消费者/品牌方提供给平台的商家商品,且平台通过对其他购买相同商品消费者的回访认为该商品系该商家出售的。

1.4    疑似假货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品,将被判断为疑似假货:

(1)有消费者或品牌方投诉商家出售商品为假货,或平台品控部通过随机抽检得到样本;

(2)平台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标准,通过对样本与样本商品在当前市场流通的最新批次进行比较,外包装或者内容有较大出入,且不属于官方申明的旧批次包装的;或者按照商品品牌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的真假鉴别方法进行鉴别初步怀疑为假货的。

 

假货防控

商家应在所售的商品上架后24小时内,在平台系统后台提交能够有效证明商品具有正规进货渠道或者商品为正品的证明文件备查。

 

处理

3.1  疑似假货的处理

平台在发现疑似假货的当天(T日),将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 对疑似假货商品作暂时下架处理;

(2) 屏蔽店铺10天;

(3) 下架所有活动资源位。

3.2  商家举证

3.2.1  商家应在接到平台通知后的7日(T+7日)内进行第一次举证,提交平台认可的证明文件,例如合法的进货凭证(订单、合同、发货单、发票等)、商场购物小票、授权证明资料等。无法提供前述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品牌方出具的正品声明和撤销处罚申请函。

3.2.2  平台经审查认为商家第一次举证不充分的,将通知商家在5日(T+12日)内进行第二次举证。

3.2.3  经商家举证,平台审查后认为商家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售商品为正品的,将在确认上述事实后撤销已经采取的临时处理措施。

3.3  先行赔付

商家在接到平台通知后12日(T+12日)内未举证,或者经两次举证仍不能证明疑似假货商品实为正品的,平台有权根据售假情节轻重,单方决定是否以商家保证金对消费者投诉所涉的订单进行先行赔付,先行赔付之后剩余保证金继续冻结。

3.4  假货确认

3.4.1  若平台收到来自官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品牌方、生产商、品牌方直接授权的代理商等)的邮件、鉴定报告等确凿证据,或商家主动承认售假事实的,则视为商家售假事实成立,平台有权根据商家与平台签订的《苏宁拼购平台合作协议》及有关平台规则进行假货处理。

3.4.2  若商家不承认售假行为,且疑似售假的商家在接到平台第一次通知后90日(T+90日)内未举证,或者经举证仍不能证明疑似假货商品为正品的,平台有权据此判定商家售假事实成立,并根据商家与平台签订的《苏宁拼购平台服务协议》及有关平台规则进行假货处理。

3.5  假货处理

疑似假货商品在经过上述处理流程被判定为假货的,平台将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1) 该商品永久下架;

(2) 屏蔽店铺15天;

(3)下架所有活动资源位

(4)发现假货3次(包含3次)以上,终止与该商家合作;

(5)平台有权视情况扣除商家保证金及/或商家易付宝余额作为消费者赔付金用对假货订单消费者进行赔付; 

 

4  附则

4.1  除相应条款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日”、“天”均指自然天。

 

【发布方】江苏快乐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7日

【生效时间】2018年12月25日

【说明】本规范自发布时起公示7日,并在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期间如无意见及修改,将于规定时间生效,如有修改,将另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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