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拼购保证金管理规范

第一条【保证金】

商家同意按本规范的要求向苏宁拼购交纳商家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或“商家保证金”)。

在任何情况下,苏宁拼购均无需就商家保证金向商家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孳息或其他款项。

第二条【保证金的缴纳】

苏宁拼购在商家签署(书面签署或在线点击接受)《苏宁拼购平台服务协议》,并经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苏宁拼购将通知商家支付保证金。

商家接到通知后应按照“一店铺一保证金”原则进行缴纳。同一店铺经营多个类目的,按照类目保证金最高的标准进行缴纳;经营过程中增加的类目对应的保证金与原有保证金不一致,商家须补交差额部分。

保证金因被使用或额度被调高等原因导致不足的,商家应按照苏宁拼购要求及时补足;未及时补足的,苏宁拼购可指令易付宝公司划扣商家易付宝账户内的相应金额至苏宁拼购账户作为商家保证金;易付宝余额不足以补足保证金的,苏宁拼购有权立即中止或解除《苏宁拼购平台服务协议》并对商家店铺采取临时屏蔽措施。

第三条【保证金管理】

(一)保证金的使用和处置

1、苏宁拼购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处置保证金:

(1)在苏宁拼购平台进行的交易中,如商家涉嫌违反交易合同、法律、法规、政策、平台规则或违反其对买家或服务商的承诺时,商家同意苏宁拼购有权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依照自己的判断直接使用保证金对买家或服务商进行赔付或退款。

(2)如商家违反《苏宁拼购平台服务协议》和/或平台规则,给苏宁拼购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应向苏宁拼购支付违约金的,或商家对苏宁拼购存在逾期未付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对苏宁拼购有逾期未付费用,无论是否基于《苏宁拼购平台服务协议》),则苏宁拼购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苏宁拼购损失的金额或违约金或逾期未付款项,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苏宁拼购可继续向商家追偿;在损失金额不明确之前,苏宁拼购有权无限期持有该保证金,直至损失金额明确后予以结算。

(3)如商家违反其与苏宁拼购任何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关联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且给前述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商家不可撤销地授权苏宁拼购可以基于苏宁拼购关联公司的要求将相应的保证金金额全部或部分交付至关联公司的账户。苏宁拼购和关联公司无需为此提前通知商家或承担任何责任。

(4)先行赔付:指商家与买家通过易付宝服务进行交易后,如因商家未履行消费者保障承诺义务而导致买家权益受损的情况下,苏宁拼购有权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和规则判定商家是否应根据《苏宁拼购平台服务协议》、平台规则的规定承担赔付义务;如苏宁拼购判定商家应承担赔付责任的,则苏宁拼购有权先行赔付给消费者,并通知易付宝公司自商家的易付宝账户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款项,商家易付宝账户余额或保证金不足的,苏宁拼购还有权继续向商家追偿。

2、如保证金不足赔付时,商家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如因商家的原因导致苏宁拼购向买家或第三方支付了超出保证金数额的款项,或使苏宁拼购遭受的损失高于可支配的保证金余额,则苏宁拼购有权采取下述全部或任一措施:

(1)要求商家偿付苏宁拼购的损失,且在指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2)要求易付宝公司将商家易付宝账户下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苏宁拼购,以补偿苏宁拼购所遭受的损失;

如苏宁拼购的损失通过上述二种方式仍无法弥补,则苏宁拼购有权单方面解除《苏宁拼购平台服务协议》。同时,苏宁拼购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商家追偿的权利。

3、苏宁拼购有权根据商家之业务变化及实际违约赔付情况通知商家调整保证金金额。

(二)协议的保证金的退还

商家与苏宁拼购终止协议后,经苏宁拼购初步查验,未发现商家在合作期限内有未处理完毕的经营纠纷、政府查处等事项,且商家不存在与苏宁拼购(或苏宁拼购关联公司)的合作纠纷的,则自苏宁拼购初步查验完毕后(具体以苏宁拼购通知为准)进入3个月观察期(对于经营电器类商品的商家,观察期限为6个月),若在观察期内未发现新的涉及商家的未决纠纷或查处事项的,自观察期限届满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由苏宁拼购根据商家申请无息退还保证金;但《苏宁拼购平台服务协议》和/或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其他事宜】

有关保证金管理的其他事宜,商家可以自行查阅《苏宁拼购平台服务协议》。


【发布方】江苏快乐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7日

【生效时间】2018年12月25日

【说明】本规范自发布时起公示7日,并在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期间如无意见及修改,将于规定时间生效,如有修改,将另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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