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商家的商品发布行为,营造合法、和谐的购物环境,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依据《苏宁易购服务协议》、《苏宁云台商家商品发布规范》、《商家管理规范总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苏宁易购线上所有经营OTC药品的商家。
第三条【效力级别】苏宁易购线上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未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则及《苏宁云台商家商品发布规范》执行。
第四条【规范要求】本标准规定了OTC药品的信息发布规范和药品运营中的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苏宁易购医药馆运营的所有OTC药品。
第五条【权责分配】苏宁易购仅对商家上传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不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因商家上传的信息违反本标准或造成任何法律后果的,由发布该信息的商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苏宁易购及其关联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及名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投诉举报、行政处罚、违约、侵权等各类纠纷导致的损失),苏宁易购保留对商家进行处理并直至终止合作的权利。
第六条 【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凭医生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消费者可根据药师建议或者根据说明书直接购取药物。
第七条 【非处方药品】简称:OTC药品。非处方药是由处方药转变而来,是经过长期应用、确认安全的药物。OTC药品分为甲类OTC药品(标识为红底白字,)和乙类OTC药品(标识为绿底白字,)。
第八条 【品牌命名】以商标注册证为准,填写品牌名称时,需保证与商标注册证的名称完全一致,包括品牌名称中文、英文字符大小写、空格、其他字符等均与商标注册证中的品牌名称一致(所有中文、英文字符、数字与符号等均需在半角状态下输入)。
1、品牌名称区分为:中文、英文、中英文(英文品牌在中文品牌后,且需加括号,输入法为英文格式下的半角符号);
举例:“同仁堂”、“ Similac”、“康恩贝(CONBA)”
2、品牌名称区分大小写,即品牌名称中的大小写也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一致;
3、品牌名称区分空格等其他字符,有空格或其他字符请保持与商标注册证中的名称完全一致;
第九条 苏宁易购不接受纯图形商标的入驻申请。
第十条 【商标注册证】为艺术字、图文结合形式的,品牌名称严格采用该品牌官方描述名称,包括品牌名称中英文、英文字符大小写、空格、其他字符等。
第十一条 品牌填写时,需为商标注册证中的商标名称,不得将公司名称、商品型号等作为品牌名称填写;
不规范举例:将“同仁堂”填写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一些授权作为品牌描述、将品类信息填写到品牌描述中。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同时在每种产品上注册并使用一个专用于该产品上的商标,用来区别自己生产的不同商品的,填写品牌时,需确保其商品与所使用商标保持一致;
例如:“先声”与“英太青”“必奇”“安奇”“再林”“再康”“恩度”等。
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特许经营、兼并、收购或其他形式而取得的外来品牌,品牌可作为独立品牌出现;
举例:“南京同仁堂”与“同仁堂乐家老铺”均可作为单独的品牌进行录入。
第十四条 药品名称分为商品名和通用名;例如“吗丁啉(多潘立酮片)”,“吗丁啉”是商品名,“多潘立酮”是通用名。
第十五条 【标题发布规范】
标题内容至少应包括并按顺序依次为:品牌名+药品商品名+药品通用名+规格;标题中各属性内容应与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内容相符;如果药品没有商品名,则该项不填写。
第十六条 药品标题信息中不得出现敏感、触犯法律、含竞争对手正向信息的内容。
第十七条 不得出现与该药品无关内容的促销和热搜文字,如热卖、新品、疯抢、直降、清仓、推荐、爆款、首发、正品、行货、**专卖、包邮及当季流行语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不得在药品标题中展示价格。
第十九条 不得带有欺诈或者诱惑消费者的词语,例如以批发、代理、广告、海报、招商等形式发布药品信息。
第二十条 图片为实物拍摄,图片选择清晰、高像素没有任何修饰的效果图作为图片素材,图片规格800×800px以上,选择主体明确的图放置在第一张。
第二十一条 不可以使用有版权、明星代言、非正常光线下拍摄的图片,除特殊商品需要场景拍摄外,展示商品图片必须是白底或纯色,不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商品图片。
第二十二条 图片需填满画布,居中放置,所有图片不加边框,不需要留间距;
第二十三条 图片保存的时候需注意色彩格式为RGB,图片保存为web下的jpg格式。
第二十四条 图片不得拼接,不得出现水印、店铺LOGO,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图片中不应该包括其它任何文字信息(包括日期、文字或其它网站名)。
第二十五条 拥有商品商标使用权的商家可将品牌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大小不能超过主图的1/9;
第二十六条 每件商品需要提供3张及以上不同角度展示细节的商品主图图片:第一张主图为外包装标签正面全貌图,能看到药品名称、OTC标识等信息;第二张为外包装标签背面或侧面全貌图,能看到生产厂家详细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第三张到第五张之间上传说明书图(说明书如有多页,可使用多张图片展示),主图不得重复。
第二十七条 商家若发布其他主图,只限于商品本身相关的图片,如外包装图、包装内容物图、产品注册批件图等。有新老包装交替的,在主图中体现出来。商品展示图需有非处方药OTC标识(甲类用红底,乙类用绿底)。主图插入广告视频的,需标注出该产品广告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八条 主图示例
第一张:正面全貌图 第二张:背面或侧面全貌图 主图说明书图示例
第二十九条 商品白底图在大促期间对标竞品如需增加标识,应统一使用平台规定模板进行编辑,不得私自添加。
第三十条 页面中不得带有虚假的促销信息或宣传语。
第三十一条 药品功能描述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的适用症。
第三十二条 页面中不得出现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第三十三条 不能有“100%有效”、“安全无副作用”、“零风险”等不科学用语。
第三十四条 药品描述中不得展示包含厂家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链接等。
第三十五条 商品卖点定位为通过简短的描述让顾客了解商品的核心参数、突出的特色、特点及优势。商品卖点为必填,维护内容为商品属性中最突出的一个或几个核心信息,禁止维护任何促销服务类信息,禁止维护任何活动信息、赠品信息等促销类信息,例如满减、直降、到手价、赠XX等;促销卖点为选填,维护内容可包括促销信息、赠品信息、服务信息等内容,要求语言精练、语意明确、有营销理念,禁止出现歧义、虚假信息、夸大商品功能或表述不清等情形;活动链接中广告词禁止包含“官方正品、官方授权、专供、特供、专用、热卖、疯抢、直降、清仓、推荐、爆款、首发、让利、特价、特级、极品”等触及新广告法的词语或与产品无关字样。链接地址必须正确且真实有效,商品必须参加链接中活动才能维护活动链接,且不得出现链接页面与链接文案描述不一致。
第三十六条 药品描述中不得展示价格相关信息,如参考价**、秒杀价**、市场价**等。
第三十七条 药品描述中不能含有错别字、特殊字符、生僻字符、怪异、无法认知的符号、图案以及影响消费者理解的错别字、歧义用语。
第三十八条 药品描述中不得出现敏感、触犯法律、含竞争对手正向信息的内容,应遵守《广告法》,严禁出现最低、第一、冠军、顶级、100%等绝对化用语,不能出现宣传产品功效的描述,如“对**有治疗作用”。商家在平台所发布药品的广告需满足以下几点;
1、商家发布的药品广告需附上广告批准文号。
2、药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3、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4、已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商家需立即下架该药品并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第三十九条 商品展示页面(含标题、主图及详情页)中除以上不允许对产品进行夸大宣传,夸大宣传外,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2、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4、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5、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非处方药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6、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7、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第四十条 商品页面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非处方药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第四十一条 商品页面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非处方药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2、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非处方药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非处方药内容的;
3、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4、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5、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6、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非处方药页面宣传。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药品基本信息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十四条 药品基本信息定义及示例
属性 | 定义 | 示例 |
品牌名 | 即注册商标名,经国家商标局认证注册的药品商标名称,在商标名右上(下)方有品牌标识,可见于药品标签和说明书。 | 如:浙江海正生产的奥利司他片的注册商标名为“伊宁曼”;北京同仁堂生产的六味地黄丸的注册商标名为“同仁堂” |
药品通用名 | 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 如“奥利司他片”、“柳酚咖敏片”、“小儿感冒灵”、“丁硼乳膏”等为通用名。 |
药品商品名 | 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某企业生产某药品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其通用名是一致的,但商品名是不同的。 | 酚咖片(通用名):正大海尔生产的的该药品的商品名为“天瑞特”,施贵宝生产的该药品的商品名为“加合百服宁”。 |
批准文号 | 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文件上规定该药品的专有编号,此编号称为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 | 如:奥利司他片(伊宁曼) 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100089 |
规格 | 药品规格由含量规格和包装规格组成。其中:含量规格(A)为最小药品包装或单体(如片、粒)中有效成分的含量(用g, mg, l或ml分别表示“克”、“毫克”,“升”,“毫升”);包装规格(B)为市售包装中包含的最小药品包装或单体的数量(用片/盒、粒/盒、支/盒、袋/盒、毫升/瓶、升/瓶等表示)。 | 小儿感冒灵:6g*10袋/盒 |
适应症 | 适应症指药品适用的疾病、症状或表征。 | 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适应症:适用于缓解儿童普通感冒及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四肢酸痛、打喷嚏、流鼻涕、鼻塞、咽痛等症状。 |
剂型 | 将药物制成适用于临床使用的形式。通常包括:片剂、胶囊剂、丸剂、软膏剂、硬膏剂、颗粒剂、贴剂、外用散剂、口服散剂、吸入剂、栓剂、口服液体剂、外用液体剂、缓释控释剂、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凝胶剂 | 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的剂型为颗粒剂; |
使用方法 | 药品按照使用效果及其使用安全性制定的使用方法,通常包括:口服、含服、滴眼、滴鼻、滴耳、经鼻吸入、阴道给药和直肠给药。 | 氨酚咖那敏片的使用方法为:口服, |
使用剂量 | 使用频次和每次使用剂量(或剂量范围)。 | 氨酚咖那敏片的使用剂量; 成人一次1片,一日1~3次。 |
生产企业 | 生产该药品的企业名称,该名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 氨酚咖那敏片的生产企业为:沈阳格林制药有限公司 |
成份类别 | 药品按其成份的性质进行分类,通常包括化学药品、中药、生物制品和复方制剂。 | 小儿感冒灵:类别为中药; |
有效期 | 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 | 小儿感冒灵:有效期 36个月 |
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拥有充分知情权,便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商品属性,商家需在发布药品时明示药品的主要参数指标。商家应根据所销售的药品实际属性录入参数,并及时维护,保证参数真实、正确、有效,参数值必须正确,禁止与实物不符、禁止与商品其它描述信息不一致。
商家应上传药品说明书中的内容,通常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成分、性状、作用类别、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生产企业、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等。
规范举例: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20053117
【中文名称】 清喉利咽颗粒
【产品英文名称】
【生产企业】 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
【功效主治】 清热利咽,宽胸润喉。用于外感风热所致的咽喉发干、声音嘶哑;急慢性咽炎,扁桃体炎见上述证候者,常用有保护声带作用。
【化学成分】 黄芩、西青果、桔梗、竹茹、胖大海、橘红、枳壳、桑叶、香附(醋制)、紫苏子、紫苏梗、沉香、薄荷脑,辅料为乳糖、蛋白糖。
【药理作用】 清热利咽,宽胸润喉。
【药物相互作用】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禁忌症】 对本药品过敏者禁用。
【产品规格】 5g/袋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一次1袋,一日2-3次
【贮藏方法】 密封。
【注意事项】
• 忌辛辣、鱼腥食物。
• 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温补性中成药。
• 凡失音因声带小结或息肉者,或有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服用。
• 扁桃体炎有化脓及高热者应去医院就诊。
• 服药七天后症状无改善,或出现其他症状,应去医院就诊。
• 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 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
• 儿童必须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
• 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 如正在服用其他药物,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第四十九条 商家需在宣传页显著位置提示消费者以下信息:
1、药品是特殊商品,除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2、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临近效期的商品在商品宣传语中体现出来,标识为“临期商品”。
第五十条 商家应在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第五十一条 发布的OTC药品质量应符合法定质量标准要求,并能通过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药品检测报告单进行证实。
第五十二条 商家应确保药品包装的完整性、标签和说明书的整洁、清晰和可读性。
第五十三条 商家应确保药品在到达购买者时的剩余有效期不小于3个月,否则不允许销售。在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商家应在发货前主动告知消费者。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3、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依据以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商家未按照本规范发布商品信息,或存在虚假宣传等情形的,平台有权依据《 商家违规行为及处理规则 》 第四章一般违规行为第十九条 滥发信息处罚。
【生效时间】本规则于2023年11月30日正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期间如无意见及修改,将于规定时间2023年12月7日生效,如有修改将另行公示。
【新旧衔接】
1、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则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则。
2、苏宁易购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苏宁易购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苏宁易购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本规则中的“天”,以24小时计算。
本规则中涉及到的违规行为具体奖惩适用平台整体奖惩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