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11 17:23:50
第一条 【宗旨】 为指引商家规范入驻苏宁小店平台开放平台,确保商家在苏宁小店平台合规、诚信经营并提供优质的商品/服务,维护苏宁小店平台网站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苏宁小店平台买家合法权益,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苏宁小店平台商家服务协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入驻要求】商家入驻苏宁小店平台经营的类目、提交的资质材料以及收费标准等,均需遵守/适用本标准及本标准指引的其他苏宁小店平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规则声明】苏宁小店平台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购物需求及平台经营需要,不定期更新本标准。
(一)苏宁小店平台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招商标准说明均以苏宁小店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二)苏宁小店平台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类目管理、品牌需要及商家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退回/拒绝商家入驻申请。
(三)苏宁小店平台有权在商家申请入驻后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商家提供其他经营资质。
(四)商家须如实提供相关资质和信息材料:
1、商家应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苏宁小店平台将不再与商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苏宁小店平台规则及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2、商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等信息;
3、苏宁小店平台关于商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商家如变更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苏宁工作人员;如未提前告知苏宁,苏宁小店平台有权根据苏宁小店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4、商家所需提供的资质材料必须加盖公司红色公章后再扫描上传,否则苏宁小店平台有权拒绝商家的入驻申请。
(五)苏宁小店平台暂不接受个人的入驻申请,商家须为正式注册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亦暂时不接受非中国大陆注册企业和个人入驻申请。
(六)商家必须能够给买家/苏宁小店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正规发票,且发票盖章的公司名称必须与商家和苏宁小店平台合作的公司名称保持一致。
苏宁小店平台招商类目详见《苏宁小店平台招商类目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一)店铺类型及分类
1、店铺命名因与线下门店门头命名保持一致,如若未按照实际门头命名平台有权利拒绝入驻和清除店铺。
2、店铺类型分为企业店铺和个体工商户店铺两种类型。(店铺数量上又可分为一商一店和一商多店)。
(二)店铺资质要求
根据商家入驻开设店铺类型不同,商家需要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店铺经营资质。
店铺类型 | 企业商家 | 个体工商 |
店铺资质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
|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 店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店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 商家向苏宁易付宝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 商家向苏宁易付宝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
| ①经营食品、餐饮外卖类目的,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可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②经营计生用品类目等Ⅱ类器械的,需提供Ⅱ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隐形眼镜等Ⅲ类医疗器械的,需提供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③经营药店类目的,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医师资质; ④经营图书、音像制品类目的,需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⑤经营预付卡券的,需提供预付卡备案凭证; ⑥经营食盐类目,需提供食盐批发许可证 | ①经营食品、餐饮外卖类目的,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可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②经营计生用品类目等Ⅱ类器械的,需提供Ⅱ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隐形眼镜等Ⅲ类医疗器械的,需提供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③经营药店类目的,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医师资质; ④经营图书、音像制品类目的,需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⑤经营预付卡券的,需提供预付卡备案凭证; ⑥经营食盐类目,需提供食盐批发许可证 |
| 提供拟经营品牌下商品明细 | 提供拟经营品牌下商品明细 |
1、针对“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情况的处理:
(1)一证三号
营业执照上分别载有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号,不再单独颁发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均上传营业执照,三证号码按照营业执照上对应号码填写,有效期均按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填写。
(2)一证一号
①营业执照注册号: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上传新版营业执照即可;
②税号:需填写目前正常开票的税号(新成立公司初始税号为18或25位的可填写18或25位的号码),鉴于部分地区仍用旧税号开票,可提供最近的一张发票连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一并盖章上传,并填写发票上的税号;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a.仍用组织机构代码证旧证:上传老证并依证填写有效期,若已过期有效期填写营业执照有效期即可;
b.若商家提供三证合一资质,号码为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填写倒数第10位至倒数第2位(共9位数字的主体标识码),此有效期需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c.如有特殊情况可联系招商人员另行沟通。
2、授权有关说明
(1) 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一级授权,是指商标权人授权商家销售其品牌的商品;
(2)以商标权利人为源头的二级内完整授权,是指商标权人授权某公司销售其品牌商品,该公司授权商家销售该品牌商品,商家需提供商标权人给予某公司的授权书及某公司给商家的授权书;以此类推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内完整授权。
3、请各商家做好商品检测报告等重要资质及其他店铺入驻资质的申请/备案,自行做好吊牌、水洗标等商品标识标志的检查工作,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苏宁小店平台将会进行不定期抽检。
4、该标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如需调整,苏宁小店平台将依法提前公示并通知商家。
(三)类目资质要求
1、商家需按照上述店铺资质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件。
2、如商家提供的资质文件不符前述要求的,按《苏宁小店平台商家违规行为管理办法》处理。
(一)商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需按比例(该比例在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称为“佣金”或“扣点”)向苏宁小店平台缴纳费用。
(二)苏宁小店平台各经营模式及各经营类目对应的佣金标准详见《苏宁小店平台招商类目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三)商家与苏宁小店平台签订《苏宁小店平台服务协议》等合作协议时,选择对合作协议进行公证服务时,需要缴纳合同公证服务费用。
(一)商家每个店铺的第一个服务期自服务开通之日起至最先到达的12月31日止,第二个服务期自次年1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第三个、第四个……服务期以此类推,以一年为周期,除非店铺或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提前终止。
(二)商家每个店铺的服务开通之日以苏宁小店平台通知或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三)商家应在店铺每个服务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展的申请,缴纳续展服务期的信息技术服务年费和提交其/更新其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并通过苏宁小店平台审核。
(四)商家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通过苏宁小店平台审核的,自店铺服务期满之日起,苏宁小店平台将不再向商家提供该店铺的任何服务。
本规则于2018年10月10日公布并生效;如有修订,则另行公示。
(一)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则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则。
(二)苏宁小店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三)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 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苏宁小店平台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苏宁小店平台 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Copyright© 2002-2018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苏ICP备10207551号-4 | 苏B1-20130131 | 苏B2-20130376
苏B2-2013039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苏批字第A-243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苏)-非经营性-2016-0005